嘉義縣『阿里山高山茶』產地證明標章使用管理規範  
     
 

一、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證明本縣所生產優良品質之阿里山高山茶,以供消費者辨識及維護本縣茶農之權益,特訂定『阿里山高山茶』證明標章管理規範。

二、

標章使用申請人:凡實際於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茶葉生產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三、

認證基準:

〈一〉產地:所生產茶葉之農地位於本縣行政區域內。

〈二〉安全:所生產之茶葉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告安全衛生標準容許量如附件一)。

〈三〉適用範圍:本標章適用於採自茶樹(Camellia sinensis)芽葉加工,做為人類飲用之各種茶類

〈四〉部分發酵茶類:本茶類選擇適當茶菁原料,進廠後進行適度之萎凋攪拌,使茶葉中主要成分「兒茶素」被茶葉酵素氧化發酵,促進特有香氣之發生,再經「殺菁」、「揉捻與團揉」、「乾燥」及「精緻烘焙」等過程。

〈五〉品質:

a.外觀:緊結勻整呈半球,金黃紅邊色隱存,鮮豔墨綠帶油光,調和清淨不摻雜。

b.水色:橙黃鮮豔浮麗色,澄清明亮水底光,紅橙琥珀末純青,碧綠青翠非上品。

c.香氣:清香撲鼻原茶葉,飄而不膩再而三,冷暖茶香依舊在,   盡飲猶現杯底香。

d.滋味:醇厚圓滑無異味,不帶菁酸苦澀雜,入口生津富活性,落喉甘潤韻無窮。

e.葉底:幼枝嫩葉連理生,葉全不缺芽點在,開展鮮活質柔軟,綠葉朱緣色調勻。

〈六〉阿里山高山茶品質特色:屬部分發酵茶,外觀呈球型,色澤翠綠鮮活湯色蜜黃亮麗,香氣優雅濃郁花香,滋味甘醇滑軟帶活性且有後韻,極耐沖泡。

〈七〉儲存:申請認證之茶葉應明確區隔儲存。

四、

申請人使用本標章應提出「『阿里山高山』證明標章使用申請書」(如附件二)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身份證明文件。

(二)生產茶葉之合法農地使用證明。
1.
申請標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2.
承租公私有土地者,另提供土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阿里山高山』證明標章茶葉生產履歷紀錄簿(如附件三)

申請使用本標章可由農民或委託經收農會、合作社場及相關農民團體向所轄公所提出。

五、

證明標章使用申請之審查:

〈一〉經營茶葉產銷之農民團體或自產自銷之農戶,應於受理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二)審查作業:

1.茶葉官能品質評鑑證明(請茶業改良場茶葉專業訓練合格之人員評定)。

2.茶葉殘留農藥檢測證明書。

3.由本府組成審查小組依「產製『阿里山高山茶』認定評審標準」(如附件五)作各項審查。

4.申請使用『阿里山高山茶』證明標章數量。

〈三〉經審查通過者,得與本府簽訂「申請使用『阿里山高山茶』證明標章約定書」(附件四),經本府循行政程序核定後,發給使用證明標章,依規定使用。

六、

證明標章核發方式:

〈一〉本府依據申請人耕作茶園面積,按申請人依實際申請之數量核發標章,並依本縣茶園平均茶葉生產量春茶800台斤/公頃、冬茶700台斤/公頃之範圍內為原則。

〈二〉申請人向所轄公所申請使用證明標章,經審核符合者,本府應於3日內通知申請人領取標章。

七、

規費:申請核發標章者應繳交規費,收費標準由本府訂定,送請本縣議會備查,調整時亦同。

八、

阿里山高山茶之計量單位,依現行交易習慣採台斤制。

九、

產品抽驗:本府不定期進行市場產品抽檢,檢品應送行政院農委會茶業改良場或其輔導、認可之機構或檢驗站進行檢驗,未符標準者依約定規範處罰之。

十、

本標章由本府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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